工作内容调整了,这属于岗位变更的情况吗
单位以工作目标未变为由,将网站编辑调整为新媒体运营,是否有法律依据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。若单位未协商一致、未书面变更岗位,单方面调整为新媒体运营,可能违反该条款。若岗位属实质性变更(如职责、性质变化),单位应协商并签书面协议,否则劳动者可主张调岗无效,申请劳动仲裁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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